- 罗政豪;
数据分类确权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法律议题,其司法适用规则的缺失导致了裁判中类案不类判、标准模糊等问题。数据确权的主要争议集中在用户与平台之间的个人数据权益分配、数据所有权与用益权的划分,以及公开数据的合理使用。实践中,裁判规则尚未统一,表现为权属界定和使用边界的模糊,尤其是难以在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流通、企业数据的权属与增值利用,以及公共数据合理使用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建构数据分类确权的司法适用规则,从类型化分析入手,明确数据的归属与利用范围,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与可操作性。构建规则的核心一是依据数据的本质属性(如内容、处理主体、加工形态)分类明确权属,二是借助“权利束”理论划分所有权、用益权与其他权利,形成统一裁判标准。个人、企业、公共机构等对其生产的原始数据享有所有权,数据主体对由其管理、加工、处理的数据享有用益权。在满足其他法律对客体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数据还可归类为作品、商业秘密,实现多重法律保护。
2025年01期 51-73+391-3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4K] - 程时辉;
全球数字贸易中的数据规则,无疑是完善整个贸易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不仅关乎贸易的流畅性和效率,更涉及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深层次问题。其构成要素包括平台规则、数据生成规则、数据流动规则以及技术规则。当前,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的数据规则适用面临平台规则执行困境、生成规则监管缺位、流动规则矛盾突出、技术规则不统一等难题。为此,必须推进全球数字执法、加强数据生成的集中监管、解决数据流动中的矛盾并依托数字基础设施保护数据的传输与接收。
2025年01期 74-94+392-3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7K]
- 李棠洁;
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争议由来已久,对此概念的认知与理解具有极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从国内外金融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法律理念与适用层面上的契合性来看,基于《民法典》中的规范基础,可以通过解释论的方式理解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从狭义的四种法律解释方法出发,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多重阐释得以具体展开。首先,基于历史解释的方法,结合比较法的视野,可以探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流变以及其中的核心争议。其次,按照文义解释的路径,金融消费者作为《民法典》项下特殊的民事主体而存在,主要是以合同为媒介参与金融消费活动的自然人;按照体系解释的路径,金融消费者享有《民法典》赋予的一系列特殊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系《民法典》中特殊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按照目的解释的路径,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概念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在金融活动领域承载《民法典》立法精神的特殊实体。
2025年01期 99-119+393-3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1K] - 丁俊玮;
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概念不确定、不属于原则/例外关系、条文本身为非概括性条款等特点决定了在现有条文基础上仍有进一步类型化的教义学可能性。现有的公法管制规范目的、比例原则判断方法,以及原有的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划分方法均无法完全对其作出认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包含私法领域、公法领域、经济秩序三个层次。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第1款展开类型化阐释。
2025年01期 120-138+3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0K] - 云静达;
围绕以《民法典》第125条规定的内容为代表的新型民事权利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发生的争议,对包括相对形式判断说和规范保护目的说在内的刑法传统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提出了理论挑战。在相关新型民事权利方面,刑法评价不应简单地适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应将新型民事权利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来考察,从司法实践需求出发,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新型民事权利的刑法评价进路:首先,充分适用刑法规范的既有评价体系;其次,辨明单一主体法益与金融秩序法益之间的界分,避免将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泛化;最后,对新型民事权利本身进行审查,充分尊重前置法的规范体系。
2025年01期 139-155+394-3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73K]
- 袁钢;
<正>基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调整对象)以及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的部门法学划分理论,客观存在研究范式的弊端,部分新兴交叉学科不能被简单地归属到某一法律部门,亦不能成为独立法律部门。领域法学秉承“问题界定—规范提炼—调整适用”的逻辑方法,强调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同构互补”关系。体育法具有交叉性、复合性、多元性、复杂性、开放性的特质,其调整对象体育关系本身就具有多元复合性,体育法学是领域法学的一项子学科。
2025年01期 159-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K] - 雷萍;
在法典化时代,体育法不应仅追求形式上的法典化,而应全面考量法典化对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学方法论的影响。在当前我国关于体育法法典化的理论讨论不足、法典化尚未提上官方日程的背景下,开展现行《体育法》的法律评注工作以推动体育法规范体系化,是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因应法典化时代理性且可行的策略。呈现出专业性等特征的体育法概念的界定,是体育法评注的初始步骤。体育法的公法偏好等规范特质,是进行体育法评注的认识前提。应根据体育法的复杂性等特征,展开体育法的评注结构。体育法评注的后发优势,使得体育法评注能够从受众角度和目标角度科学选择形式路径。旨在实现体育法规范体系化的体育法评注,必须注重以逐条解释评注方式实现体育法评注全面性、以评注外观形式要求强化体育法评注层次性、以共识整理实质要求实现体育法评注融贯性、以评注组织条件完善保障体育法评注专业性等技术细节。
2025年01期 161-184+3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1K] - 王智杰;王国征;
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体育赛事转播产业带来了新的繁荣。但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涉及利益关系众多,体育赛事转播实践中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体育赛事转播过程中哪些客体应予保护以及如何保护是核心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著作权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两条路径。上述两种裁判路径分别存在客体保护范围过窄或过宽的困境,造成了体育赛事转播中客体保护范围的模糊性,导致法律适用无法统一。应当通过明确体育赛事独创性的程度要求、新兴信息技术下著作财产权的具体指向,尤其是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具体内容中,强化对现有商业模式下创造的商业利益的保护,明晰体育赛事转播中的客体保护范围,推动体育赛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5年01期 185-200+3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0K] - 刘海东;
公民体育权的救济方式基本上分为直接模式、间接模式与准模式三种。间接模式面临较大的规范适用限制,准模式存在相关规范缺失与救济能力不足的问题,直接模式虽然能够直接满足公民体育权救济的需求,但需要以公民体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为基础。在直接模式的理想路径上,需要先对公民体育权进行证成,明确公民体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地位及其作为基本权利的在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上的双重性质,同时分析公民体育权在主观权利面向上的可诉性面临基本原理与具体操作的两重困境。应当在客观价值秩序面向上通过立法与司法层面对公民体育权可诉性进行机制建构。
2025年01期 201-219+396-3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4K]
- 陈朵;
调解在线式改革与法律修辞技术应用具有契合性,将法律修辞技术运用至在线调解当中,有助于线上全方位梳理事实、理性化推进调解、促进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按照调解目的、调解效力以及调解策略,可以将法律修辞技术的运用分为目的效果标准、法律效力标准以及修辞策略标准,不同的修辞策略对应于在线调解的不同情境。在将法律修辞技术应用至在线式调解之前,需要在理论层面对其进行方法化规整,包括价值主义引领、规范主义约束、情境主义适配以及规范主义联结四个方面。
2025年01期 223-242+3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3K] - 邓亚崇;李增善;
数字检察精准监督是数字时代检察机关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实现了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从个案办理向类案办理等方面的转变,有利于实现检察法律监督的高质效,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相比传统法律监督,数字检察精准监督的治理逻辑在能动监督、共性问题纠正以及适配个案处理等方面都有所优化。然而,数字检察对技术的“依赖”也伴生了一系列风险,包括因共享壁垒导致的无法满足数据量要求、因算法歧视可能折损程序正义,以及因模型失当而可能导致监督结论错误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数字检察的优势并降低其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通过明确检察机关与算法研发者的责任、构建信息共享平等来打破数据壁垒,通过比例原则的回归、优化正当程序原则来消除算法歧视,并注重多元化的信息收集、对相关人员的角色进行合理分工以及准确定位算法系统等途径,以此减少算法“失灵”。
2025年01期 243-258+397-3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6K] - 杨汶涛;
数字时代,在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平台构筑“生态圈”锁定用户、数字产品或服务的特性防止消费者套利、算法测算消费者最高支付意愿等因素的叠加作用下,以往仅在理论上存在的一级价格歧视成为现实。目前主张以《反垄断法》上“禁止差别待遇条款”作为算法价格歧视的规制依据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未正确对待算法价格歧视的竞争强化效应,二是未全面认清市场中经营者为排除限制竞争而采取的行为手段之全貌。对此,需要在明确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的关系以及正确判断算法价格歧视带来的反竞争效应基础上,确立竞争性市场结构条件下“算法价格歧视+低于成本销售”“算法价格歧视+垄断协议”,以及“垄断性市场结构条件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者单独实施价格差别待遇”的三向复合规制模式。
2025年01期 259-280+398-3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1K] - 李佳俊;
跨境投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助推力,数字时代以算法作为辅助工具分析投资地区及投资对象的政策环境、商业前景等,成为趋势。在跨境投资的算法运用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出现了算法的公共技术壁垒,对数据处理的应用与合规及国家安全考量是造成这一壁垒的主要缘由。为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资效率,应当以公共性为导向消除跨境投资的算法性公共技术壁垒,倡导开放共享算法技术,并在推动算法性公共技术开放与共享的同时,建构高度重视技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的国际规则,协同建立严格的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标准,防止技术滥用、数据泄露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发生。
2025年01期 281-300+399-4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4K]
- 丰琰;汪小丁;
具身智能在朝向思维性、情感性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人的主体性与身体性产生影响,催生身体解构与主体弥散的风险。在身体解构上,作为背景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异化了交往活动,进而从身体间性的角度建构了具身智能,将作为主体的人的身体引向虚拟与虚无;具身智能以其虚拟性压制身体本性,以其工具性破坏身体伦理。对于身体性的压制并不直接等同于对于主体性的解构,只有在身体性压制的表象与主体性的弥散相结合时,方可宣告身体的解构。具身智能带来的危险,本质上是技术与资本合谋的结果。技术与资本合谋的自我描述和自我批判创设了具身智能宰制人的主体性的层级形式:技术拜物教宰制下人共主体性追求的丧失;技术霸权下人集体主体存在的替代方案与工具理性下单向度社会样态和人机齐一。针对具身智能对主体与身体的扰乱,本文试图进行一种现象学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心灵哲学反思,通过空间辩证法、权力辩证法与三元辩证法,剖析与批判具身智能在心灵哲学上潜含的空间异化与资本繁殖。
2025年01期 303-329+4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6K] - 宁婉驭;
关于气候保护的问题是一项经济社会性的全球议题,当前各国陆续加大对气候污染行为的管控力度。气候保护需要国际协定和具体合作,也需要国内法的法律法规来予以保障。涉气候类的环境刑法规制应达到威慑和预防的刑法目的,促进环境法益的实现,同时需考虑气候正义(地区公平)的问题。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气候正义恰恰是基于人对于自身行为的反思形成共性的正义直觉之下相对具体的类型。由此,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所分配的气候责任应考虑适当减轻,具体体现在刑法法律框架方面,需考察气候正义作为出罪理由的可行性。本文从实体法角度出发,以三阶层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认为气候正义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以及罪责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使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行为人(或单位)得以出罪。从利益法学的角度看,气候正义作为顺应当下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法律价值,具备超越传统刑法教义学的可能。
2025年01期 330-348+400-4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6K] - 王意;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资源节约和社会和谐功能,但其应用效果尚不理想。当前存在制度适用范围过窄、程序保障不足的问题,影响了其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平衡中的作用。适用范围上,酌定不起诉的案件类型有限,无法充分满足司法实践中多样化的需求,导致检察机关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缺乏灵活性。程序保障方面,酌定不起诉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足,影响了案件处理的公信力,容易引发当事人对决定公正性的质疑。为优化这一制度,可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成熟经验,逐步完善适用标准,并增强程序的规范性与透明度,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利。具体措施包括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明确其适用条件以及增强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这些改进,酌定不起诉制度有望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更好地满足个案的公正性需求,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从而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合理处置,助力司法系统整体效能的提升。
2025年01期 349-370+401-4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 - 杨耀龙;张冠;
碳减排的市场化发展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一个主要抓手。在《巴黎协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下,需要探索区域性的碳市场合作。从制度层面来看,目前区域性碳市场合作中的减排标准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一,区域性碳市场缺乏高质量碳信用;其二,主体间碳信用互认机制存在抵牾;其三,区域性碳市场运行交易规则模糊;其四,区域性碳市场发展存在监督“真空”。造成制度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就目前全球的区域性碳市场合作发展来看,碳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疏漏,在公开的主体、义务、程序等方面都规定得过于模糊;国际协调机制的实际推动力薄弱,自愿性碳减排缺少强制力,且技术标准与方法学的差异阻碍了国际协调的达成;国际条约的制度目标以及框架协定需要通过国内的配套制度予以配合,但目前条约的国内法转化过程仍然存在不足;国际与国内“双重碎片化”的市场环境增加监管难度。为了推动区域性碳市场合作中自愿减排标准的制度建构,未来应完善信息披露以提高区域碳市场合作的透明度、强化区域合作以推进碳信用交易机制协同建设、优化条约的国内法转化以细化碳信用交易规则、建立健全交易监管机制以追求减排效果最大化。
2025年01期 371-389+402-4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8K]